金沙威尼斯这些东西不能抄!阳江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5 12:22

  金沙威尼斯这些东西不能抄!阳江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阳江法院从近两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六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共同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某景观公司的员工张某创作完成山水兴隆雕塑美术作品,著作权由某景观公司享有。2020年11月,该美术作品由某景观公司的关联公司首次发表于抖音平台。2021年11月,张某将上述美术模型作品上传至当地版权登记平台进行版权存证。2022年5月,某农场公司的员工通过抖音平台联系添加微信,咨询建设山水兴隆雕塑美术作品的有关事宜,某景观公司明确告知该雕塑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如需使用建设会产生版权费用。2022年10月,经某景观公司委托代理人取证拍摄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确认某农场公司在其办公楼面前建设放置了一座标志铭牌,正面自上而下注明“广东省某某农场”,其余设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模型作品基本一致。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农场公司在明知案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建设案涉标志铭牌,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即拆除“广东省某某农场”标志铭牌的请求,考虑到其建设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直接拆除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涉及一定的公共利益,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被告停止侵害复制权的责任替代方式。故判决某农场公司赔偿某景观公司40000元,驳回某景观公司要求拆除案涉标志铭牌的诉讼请求。

  停止侵权确实可以打击侵权人,使权利人得到救济。但是,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则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案涉雕塑为某某农场标志铭牌,具有专属使用价值,且该标志铭牌有继续使用价值,如拆除雕塑,将导致重复建设施工,增加社会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不予判决拆除侵权标志铭牌。

  深圳某技术公司是“”及“ELFBAR”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电子香烟、香烟等。2022年1月起,兰某在明知没有深圳某技术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袁某等五人及数十名普通工人,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ELFBAR”的电子烟,其中兰某负责业务接单、收取加工费、出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发放工资等总管工作。兰某等六人生产的被诉电子烟产品约141.9万支,兰某收取了货款1580000元,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703668.4元,六人的个人获利(违法所得)共计277700元。2022年6月2日,兰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案发后,袁某等五人已分别退缴了其个人违法所得款项。兰某等六人因上述行为已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兰某等六人共同侵犯了深圳某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深圳某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均应予以赔偿。综合考虑侵权情节、获利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酌情确定兰某等六人对深圳某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为550000元。深圳某技术公司在维权的过程中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确有支出相关费用,经综合考虑其维权的工作量、持续时间及案件取证的疑难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兰某等六人应赔偿深圳某技术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共20000元。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中,以惩罚性赔偿严惩故意侵权的行为,对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区别于民事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起点是“赔偿”,目的是“惩罚”。本案中,兰某等六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货值、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个人获利(违法所得)均证明了权利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侵权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该案的处理既震慑侵权,也鼓励权利人维权并激励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

  赵某系三项“折刀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赵某发现某五金加工厂生产与其专利相同的折刀产品,认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4年1月4日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请求处理某五金加工厂的侵权行为。受理该三案后,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三份行政调解协议:某五金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赵某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每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支付17000元经济损失给赵某;某五金加工厂将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交付赵某处理。随后经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的引导,赵某及某五金加工厂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该三份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确认申请人赵某、某五金加工厂经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通过司法裁定的方式提升行政调解的执行力,赋予知识产权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有益尝试,此举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有机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司法需求,为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19年至2022年间,欧某、张某夫妻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JEEP、ZARA等多种品牌的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某服装城发展非洲客户,并应非洲客户的要求生产假冒JEEP、ZARA等多种品牌商标的休闲裤,每条假冒商标的休闲裤的销售价格在30元至39元不等。欧某负责采购,张某负责对接非洲客户接订单以及收货款、支出成本及派发生产。张某、欧某共接单生产销售约2059659条假冒商标的休闲裤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非法经营数额为6178.977万元,获利100.6583万元。

  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欧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欧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100.65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商标代表着商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记忆特定品牌,对企业发展和竞争也有关键影响。被告人欧某、张某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单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休闲裤,严重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在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鲜明态度。

  2022年9月,方某通过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号,发表了棋盘格系列及小熊兔子秋冬壁纸系列美术作品。该作品以黑白棋盘格为背景,上附有形象的小熊或者兔子以及英文字母。2023年2月,方某在黄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以7.8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手机壳,链接显示该商品“已拼208”,券后价格1.29元。该手机壳的样式是以黑白棋盘格为背景,上附有形象的小熊或者兔子以及英文字母,该些样式与方某案涉美术作品的整体特征基本相同。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印制的图案样式,与方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整体特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黄某未经方某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店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法院依法认定黄某侵犯了方某案涉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案涉侵权链接已删除,故判决黄某赔偿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4000元。

  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享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个人自行创作的图片、表情包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需经美术作品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依法认定黄某使用未经允许的网络图片制售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案外人陆某出具声明称受聘于陈某运营的某绘画工作室进行视频教学。某绘画工作室与陆某签订的《绘画工作室签约合同》显示,某绘画工作室委托陆某授课。陆某出具《著作权授权承诺书》,承诺对上述授课视频的全部著作权(除署名权)均归陈某所有,若出现第三方侵害该授课视频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行为,或出现其他任何与该授课视频相关的侵权行为,陈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行为。2020年8月,陈某在某平台首次发表案涉教学视频。冯某在淘宝开设店铺经营期间,将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类似的视频上架店铺以低价进行销售。2023年5月,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店铺购买相关商品,支付3.98元,通过该淘宝店铺客服发送的课程提取方式及链接获得案涉侵权视频,并对相关侵权页面进行截图。将陈某的权利视频与冯某销售的案涉视频相对比,两者基本一致。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绘画工作室签约合同》《著作权授权承诺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享有案涉视频课程的著作权。冯某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案涉与陈某的权利视频基本一致的视频,侵害了陈某对案涉权利视频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作品著作权,鉴于案涉侵权网店已下架案涉课程,故判决冯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通过互联网传播和获取知识已经是群众社会生活的常态,这也催生出通过事先录制视频然后发布在互联网的网课产业,这种网课视频也属于作品。在网络上提供网课视频属于网课视频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无论是通过一些漏洞绕过技术措施获取网课视频或者是正常购买网课视频,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否有营利行为,其都构成著作权侵权。